南投劉姓男子在今年7月7日開車與友人前往合歡山武嶺停車場,他在灌下3瓶啤酒之後,不顧酒氣未退,竟載著2位友人開車下山,行經台14甲線時,因行車不穩被警方攔下,酒測濃度竟高達0.51毫克,超出標準值2倍。
南投仁愛分局表示,案發當時執勤員警攔下劉男駕駛的車輛後,劉男搖下車窗充斥濃厚酒味,顯然有飲酒跡象,因此當場對他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
劉男被捕後,對於犯行坦承不諱,警方隨即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交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檢方準備程序中,劉男與檢察官在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全部認罪,因此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南投地院因此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南投地院審理本案時,查出劉男在2019年才因為酒駕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確定。判決書指出,他在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參酌劉男所犯本案為「故意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與前案所犯罪質相同,是其對前次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因此判決加重刑期。
南投地院以劉男觸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累犯,處有期徒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計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