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初,奧地利男子在與警察交涉時,故意從長椅慢慢站起,接著盯著員警,最後故意放出超級響亮的屁。當時,該男子被警察依「故意挑釁」、「冒犯公眾禮節」罰款500歐元(約新台幣1.6萬元)。然而,男子隨後提出質疑和上訴。
男子在法庭中告訴法官,他稱「放屁」是生理反應,我們不能抗拒它。另外,儘管自己這樣做是故意的,但放屁是被言論自由保護的,畢竟其他形式的噪音和交流,在奧地利都屬言論自由的一環。
然而,法官對於男子的言論不以為意,指聲音必須具有「交流意圖」,但男子的屁並沒有這個要素。若硬要說放屁是種交流形式的話,那男子的屁屬有違禮節的表達方式。不過,考慮到男子沒有任何的犯罪紀律,因此法官把罰款下修至400歐元(約新台幣1.3萬元)。
2011年,非洲國家馬拉威為促進文明運動,打算立法禁止民眾於公共場合放屁。該國金融重鎮布蘭岱(Blantyre),也擬在地方立法將公然放屁列為犯罪行為。當時,布蘭岱的審議內容為:「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污染空氣,以致於對當地居民、從商人員和路人造成健康上的損害,應被判處輕罪。」
不過,馬拉威國民對於這法令感到困惑,直指每個人都會放屁,也不曉得政府要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