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外觀。侯柏青攝
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一直以來備受爭議,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人因涉犯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4/26)下午3時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認定公然侮辱罪合憲,但範圍應受限縮。
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媒體人馮光遠發表公開言論,分別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作家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馮光遠、張大春等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已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更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有違憲之虞,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對此,憲法法庭於去年12/25召開言詞辯論庭,並於今天下午3時宣示判決。憲法法庭指出,刑法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為,是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憲法法庭認為,判斷言論是否涉及公然侮辱,應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及言論依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規定才沒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因此,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公然侮辱罪合憲,但限縮於對於他人的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造成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損害,且經權衡非有益於公共事務思辯等而不具正面價值的言論,才涉及公然侮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