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三讀敲槌前,民進黨立委向主席台丟丟藍色垃圾袋,內裝有印著垃圾兩字的紙張。陳品佑攝
立法院會今(5/28)下午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根據通過條文,當年源自國民大會時代「國情建言」的邀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除要常態化進行,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此外,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就立委發言,經總統同意時,得綜合再做補充報告。
不過,今天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規定的精神,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總統於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於就職2週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