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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會遊行活動手機數據疑遭濫用 國安局:不曾也從未逾越法規

    2024-06-11 22:19 / 作者 郭宏章
    國安局長蔡明彥2024.5.29赴立法院進行報告,證實中國093型核動力潛艦去年發生事故,但並非嚴重沈沒。郭宏章攝
    民進黨政策會執行長王義川日前指稱,可透過手機基地台訊號分析公民運動的群眾樣態,引發爭議,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明天(6/12)邀請國安局長蔡明彥赴立法院,對此議題進行專題報告。國安局報告已送至立院,報告指出,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到危害,國安局長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規定,得核發通訊監察書。國安局強調,在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前,應先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至於當前熱議之集會活動數據蒐集,因非「通保法」核准事項,國安局不曾也從未有逾越法規之核發行為。

    蔡明彥明天上午將與調查局等相關情治首長出席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對於「進行「國家如何運用民間通信設施蒐羅國安資訊」專題報告。國安局報告已送達立法院。

    國安局報告首先指出,在法定權責方面,國安局綜理國家情報工作, 依 「國家情報工作法」 之規範 ,統合情報機關就足以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資訊 , 進行蒐集、研析、處理
    及運用。資訊面向包含涉及國家安全或利益、洩漏國家機密、外諜、敵諜、為外國勢力或境外敵對勢力刺探及蒐集情資等。

    報告指出,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以下簡稱「通保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以蒐集境外敵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本局局
    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有關執行境外敵對勢力之通訊監察,包含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跨境、以及境外之通訊。

    國安局強調,通訊監察為國安偵防重要手段之一, 警、調、憲等司法警察機關得依 「通保法」 第七條規定,聲請對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實施通訊監察。

    國安局說明,依 「通保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 受監察人
    在境內設有戶籍者,本局在核發通訊監察書之前,應先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國安局表示,依 「通保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上述但書
    情形,本局應即將通訊監察書核發情形, 陳報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補行同意;其未在四十八小時內獲得同意者,應即停止監察。

    國安局也表示,在作業程序方面,國安局依照「通保法」規定,就警、調、憲等司法警察機關涉及境外敵對勢力偵防案件需求聲請,辦理核發通訊監察書,審核過程嚴謹,並確遵相關法律規範。

    國安局說明,核發通訊監察書過程,歷經十二道審核程序(依「通保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核發通訊監察書之程序,不公開之),嚴格檢審案情必要性與證據關聯性,後續提交臺灣高等法院專責法官同意後,始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國安局強調,對於通訊監察工作確遵法律規範,均依「通保法」規定,經嚴格審查程序核發通訊監察書,並定期、不定期監督執行情形,以符法遵規範,強化國安偵防工作推展。至於當前熱議之集會活動數據蒐集,因非「通保法」核准事項,本局不曾也從未有逾越法規之核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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