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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死囚拚非常上訴 法務部:連續、無差別、極端殺人仍請檢求處死刑

    2024-10-07 14:00 / 作者 胡家銘
    法務部長鄭銘謙備詢。廖瑞祥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0/7)就「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示相關法令之檢討與修正」,邀法務部長鄭銘謙與相關單位專題報告。鄭銘謙直言,若屬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暴力犯罪,應依憲法判決意旨,審酌犯罪動機是否出於蓄意連續殺人或無差別殺人,犯罪手段是否以極端凌虐或同時造成多人死亡方式,犯罪結果是否對老弱婦孺為之等綜合判斷,必要時仍會向法院具體求處死刑。

    死刑釋憲案9月20日由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部分合憲」並限縮適用範圍,除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第三審需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且需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也不得執行死刑。判決一出,外界認為台灣將等同「實質廢死」,目前已被科處死刑的死囚皆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逃死,爭議不斷。法務部遂研擬將無期徒刑假釋門檻層級化,如「特殊無期徒刑」或「更長期有期徒刑」,嚴懲重大犯罪。

    鄭銘謙表示,目前37名人犯在判決確定前,均依法院裁定合法羈押,羈押期間符合《刑事訴訟法》及《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於判決定讞後,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收容,憲法法庭雖認為37名人犯對於具體個案主張有違反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檢察總長得依職權或各該聲請人請求,提起非常上訴。他強調,「在最高法院未撤銷原確定判決前,37人仍依法收容,沒有釋放的問題」。

    鄭銘謙並提到,當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時,將建議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應裁定羈押,這37名人犯都歷經法院多次審理,事證明確,就算因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而須重啟審理程序,也要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此外,為避免釋放後人犯逃匿,法務部將促請最高檢察署具體建議最高法院於撤銷死刑確定判決時,若未同時自為判決,而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時,各法院應啟動羈押程序。

    鄭銘謙談及,法務部仍要求檢察官對於重大暴力犯罪應嚴謹蒐證、加強論告,審酌個案犯罪情節,若屬於可能判處死刑的重大暴力犯罪,應依憲法判決意旨,審酌犯罪動機是否出於蓄意連續殺人或無差別殺人,犯罪手段是否以極端凌虐或同時造成多人死亡方式,犯罪結果是否對老弱婦孺為之等綜合判斷,必要時仍會向法院具體求處死刑,以嚇阻暴力犯罪。

    鄭銘謙說明,憲法法庭判決宣告前,已籌組應變小組,研議各種判決結果可能,判決宣告後,立即啟動相關應變機制,並檢視主管相關法規,將持續落實嚴懲暴力犯罪、保護犯罪被害人的工作,以求人權保障及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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