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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查公務員不得有中國身分與證件 陸委會:公職人員依法有配合責任義務

    2025-02-28 22:32 / 作者 郭宏章
    台灣考試院銓敘部日前配合陸委會發函給全國各政府機關,要求公職人員具結「未有中國大陸身分」與證件,且若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資料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樣本。Coolgene /維基百科CC BY 2.5
    銓敘部日前配合陸委會發函全國各政府機關,要公務員具結未有「中國大陸身分」、身分證、護照等證件,若有不實,就必須負法律責任。但此動作被藍委翁曉玲批評是恐嚇公務人員。陸委會今天(2/28)晚間指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也就是「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自2004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者,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亦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陸委會強調,公務人員有配合具結沒有中國大陸身份的責任與義務。

    台灣民眾黨李貞秀被排入不分區名單第15名,因實務上不須放棄「中國籍」,而有中國與台灣「雙重國籍」,可能因該黨「兩年條款」在前8位立委任期滿兩年後,李即可遞補為該黨不分區立委,取自李貞秀臉書


    上個月網紅「八炯」紀錄片揭露有不少台灣人辦理中國身份證的資訊後,內政部、調查局等單位啟動清查,近期銓敘部也配合陸委會發函給全國各政府機關,要求公務員具結「未領有中國大陸身分證」,且若有不實,須負法律責任。但此動作被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批評是恐嚇公務人員,並質疑陸委會「有何權力?」、「是依據那項法律規定?」

    陸委會今天(2/28)晚間發布新聞參考資料指出,強調陸委會依法宣導並清查公職人員不得具有中國大陸身份與證件,係執行法律規定,公職人員有配合執行之責任與義務。

    陸委會指出,如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即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兩岸條例自民國93年起已規定國人具有中國大陸身分者,將註銷台灣人民身分,亦因此喪失擔任公職人員之資格。由於現任公職人員中確實存在領有中共身分證之案例,政府自即日起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未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身分證、定居證及護照,係加強宣導現行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擬任時本就必須對諸多事項具結;自即日起增加具結並宣導兩岸條例自民國93年起已有之規定,政府相關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乃職責所在,並無任何不妥,亦不存在違法情事。

    陸委會說明,國人如向中共申領上述證件,必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宣誓效忠,已違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的「忠誠義務」。政府要求現職人員具結沒有違反忠誠義務之「具體情形」,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行政管理的內部要求與權限,不涉及對公職人員的權利侵害。

    陸委會強調,依照中共法規申領「居住證」,必須在中國大陸居住6個月以上。我國公職人員依國家現行人事管理規範,不可能存在符合中共申領要件之情形。相關人員如確實領有「居住證」,所屬機關即有必要釐清當事人取得證件,是否有違反人事差勤或赴陸管理規範之情事,否則即是中共為推動統戰及融台策略,不惜違反自身法令招攬國人赴陸申辦之鐵證。陸委會重申,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不僅應遵守法令,更應積極考量國家整體利益,採取一切有利於國家之行為與決策,政府禁止現職公職人員領用中共居住證,係政府政策,也是政府對全體公職人員的管理權限,全體公職人員均有遵守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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