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旗。資料照。路透社
部分台灣藝人近期轉發央視「台灣必歸」的圖文,陸委會祭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查處,對此,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說明,有時候懲罰的規定並不一定是懲罰,而是一種支持,讓台灣藝人可以避免不得不配合的狀況。
梁文傑說明,這些台灣藝人在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召開記者會之後,就直接轉發相關圖文,「如果不是有人在背後做串連,應該不會有這樣的效果,串連的型態符合中共黨政軍的合作行為」,但具體的內容還在深入研究。
梁文傑也解釋,類似的事情已經發生多次,許多藝人反映他們是身不由已,若台灣沒有處罰或祭出相關規定,中共會以台灣沒有處罰來施壓藝人,認為他們不跟著做就表示心態有問題,「台灣這邊有處罰,在大陸的藝人才有拒絕的空間和理由。」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也不得與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媒體詢問法規中的「合作行為」的詳細定義,梁文傑坦言,合作行為的定義的確有些不確定之處,當法律在談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時,會有一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因為社會發展迅速,無法明確定義。
梁文傑強調,許多人在中國討生活都非常不容易,不是所有藝人都會配合對方,這次操作也不是所有藝人都響應,相信政府有些措施可以讓他們避免面臨不得不配合的狀況,政府必須支持他們,有時候「懲罰的規定並不一定是懲罰,而是一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