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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配苦找「喪失原籍證明」 陸委會公布:4狀況可「具結」替代

    2025-04-10 16:33 / 作者 李佳穎
    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主持例行記者會。李佳穎攝
    在台灣的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證明已經註銷中國戶籍、沒有領有中國護照,3個月逾期未補繳將除戶、撤銷定居證。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4/10)日公布4種可具結方式替代的類型。

    在台灣的中國籍配偶近期陸續收到移民署通知,必須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許多陸籍配偶及其二代反映,早已找不到當年的文件,而返回中國處理相關程序舟車勞頓。陸委會為此研議可採取「具結方式替代」的類型。

    一是「赴陸恐有人身安全安全疑慮者」,包括因政治、宗教等因素遭迫害者,以法輪功為例必須經過相關協會、同修的證詞,確認是法輪功,且有遭到威嚇的疑慮;二是「因重大傷病,且臥床、配合醫治療程、身體衰弱或行動不便」者,可提出醫生證明等參考。

    三是2015年1月1日起未曾赴陸者。梁文傑解釋,有些民眾反映很久沒有去中國,在當地已經沒有家人和親人,經討論後認為10年是比較合理的數字;若是20年或30年,反而有點強人所難。梁文傑提醒,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當事人經查獲仍有前往中國的情形,主管機關仍要求繳付喪失原籍證明。

    另外,第四個則是在中國大陸出生及返台定居,且主張從未在中國設籍,經主管機關審核確認者。他坦言,上述主要是台商子女,當時可能難以確認,但是當年入境台灣一定有其相關證件,若是就讀小學之後才來到台灣,可能就會判定在當地已經有戶籍,「這部分會多花一些心思處理。」

    梁文傑表示,許多民眾的訴求是希望政府能夠提出替代方案,以免舟車勞頓提出證明文件,不過政府基於依法行政,只能針對客觀事實上不能或是不便的民眾,沒有辦法因為當事人不願意,而免除他的法定義務。

    梁文傑重申,2004年3月1日修正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建立單一身份制度後,已明確規定台灣人民不論先來後到,都不能同時擁有中國身份,當時已經提供取得中國身份者6個月的過渡期,允許當事人在兩岸當中選擇。

    梁文傑提到,目前總共已經發出1萬2千份通知,政府初期是清查疫情期間因故沒有返台申辦「喪失原籍證明」的陸籍人士,但有些人遲遲沒有回去,因此發出通知。這一波清查固然有人不想放棄中國戶籍,但過程堪稱順利,

    梁文傑提到,後來追溯後發現疫情前也有些人沒有補上證明,且遭到部份人士檢舉,尤其是2004年修法前來台的民眾;若當事人還有其他確實無法赴陸的事由,政府將繼續彙整,反映意見滾動檢討,有需要政府協助向移民署洽詢,陸委會與海基們也有專線電話與電子郵件信箱供民眾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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