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到高院為誣告案出庭。資料照,侯柏青攝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6/2)完成《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第61條增列第2項,明訂民選地方首長遭停職期間一律停發薪給,被視為「高虹安條款」,若依法復職後再補發。
民進黨立委李坤城提案,地方民選首長依《選罷法》停職時,是否發給薪給當前沒有明文規定,因此在《地制法》第61條增訂第2項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78條第1項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於其依《選罷法》規定復職後,或於其任期屆滿後,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因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予以補發。
外界將此條文視為「高虹安條款」,起因於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判決有罪,內政部除依法停職,也決定停職期間不發給半俸,遭到外界批評。
協商時,內政部提到,如果官司在過了任期之後才宣判,即沒有復職的問題,也就不需要補發;條文是「復職」才可補發,也就是官司宣判時仍在任期內,就可以發,若無「職」可「復」,就不會發。
另外,為保障女性參政,《地制法》第33條設有婦女保障名額,為促進性別平等,初審條文改為3分之1任一性別保障原則。初審條文明訂,直轄市、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3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1人;超過3人者,每增加3人增1人,也增訂日出條款,自2030年12月25日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