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國家安全與民主韌性法制研究群在政治大學舉辦「國安說法」論壇暨新書發表會。主辦單位提供
近期共諜案頻傳,特別是民進黨政府許多高層幕僚遭滲透,對此,行政院政務委員、台大法學院教授林明昕認為,台灣社會普遍缺乏敵我意識,是國安法制未能迅速建立的主因,且行政部門也還在累積經驗,導致遇到問題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事實上,國安法制絕非透過不斷追加各種罪刑,就可確保國家安全,應先確立國家安全政策,並釐清個別國安法規中的管制目的與對象,再考慮不同管制手段,才能對症下藥。
為推廣國家安全法制概念普及,民間國家安全與民主韌性法制研究群今天(6/7)在政治大學舉辦「國安說法」論壇暨新書發表會。包括林明昕、國科會前副主委林敏聰、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及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劉靜怡等人參與。
林明昕指出,目前臺灣社會普遍欠缺敵我意識,是國安法制未能迅速建立的主要原因。此外,行政部門對於如何體系性地建立一套完整的國安法制,也仍在累積經驗,以致往往在遇到問題時,只能點狀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欠缺完整規劃。
林明昕說,國安法制作為管制行政的一環,絕非透過不斷追加各種罪刑,即可達成確保國家安全的目標。應先確立我國整體的國家安全政策是什麼,並分別釐清個別國安法規中的管制目的與對象,然後再考慮不同的管制手段,對症下藥。方能達到建立國安法制的正確作法。
另外,近來屢屢發生網路攻擊,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黃居正指出,網攻態樣按其規模、效果、主體,可劃分為似核子武器規模的戰略攻擊、以關鍵基礎設施為目標的次戰略攻擊、以軍事設施或人口密集的都市等(高象徵性標的)之同步攻擊,以及可被歸類為騷擾、障礙、非系統性的一般駭客攻擊。關於操作人員部分,其並就網路戰中的交戰人員是否適用戰爭法,網路戰士之辨識等問題進行討論。
黃居正表示,中國日前發布台灣資通電軍通緝公告,可否視為具有敵我意識的交戰人員辨識?他認為縱具高度網路能力的美國,迄今未公告其網路軍事人員應遵循之交戰守則,因此他主張台灣國防部理應研擬相關人員於虛擬層的戰場交戰守則,意義除了在限制交戰人員的行為外,更是建立交戰人員的自我認知、於敵方行動之認識。
至於網攻自衛權,黃居正提到,台灣作為低度網路能力國家,倘採一般國家武力行使之認定標準,恐將面臨無法有效行使自衛之困境,是以針對此脆弱情狀,思考上應降低遭受網攻之回應門檻,並積極規劃先制型、攔截性自衛之適用,並注意回應途徑並不限於網路型態。
此外,先前台灣海底電纜屢傳遭國外船隻切斷,台大法學院教授林鈺雄認為,2023年6月我國修正公布22部關鍵基礎設施相關法典,如《電信管理法》第72條,雖欲處罰破壞我國海纜行為,但若在我國12海浬領海外破壞海纜的行為,其達成相同破壞效果,但卻不在我國處罰範圍,顯然屬於立法漏洞。原因在於,我國刑法若未例外擴張,其效力範圍僅及於我國領域──領陸、領空及領海。
然而,近來實際已發生及將來可能發生的破壞我國海纜事件,有些發生在領海外,除符合《電信管理法》第72條第2項因法定最輕本刑3年以上而得依我國法追訴的加重情形外,其餘的領海外破壞我國海纜行為,則不在我國法效力範圍。因此,林鈺雄認為應修法擴張對於此類攻擊行為的域外效力例外規定,行為態樣也應包含「境外駭客攻擊」的情形。
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則提出關於「關鍵科技保護」的觀察,她認為,我國關鍵科技的保護實際進展卻不如預期,執行面上也面臨問題。例如對於依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保護清單所列管的技術以及人員,於其研究計畫結束後,是否仍應列管?若僅將管制效力拘泥於形式上的研究計畫期限,一結束即不進行任何列管,很可能使先前的保護成果付諸流水。
劉靜怡認為,《國家安全法》以「營業秘密」的方式保護關鍵科技,但這並非正確的立法模式,且影響認定是否為關鍵科技的因素眾多,造成現今實務上幾乎無依該條規定起訴之案件,難以落實對關鍵科技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