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主委李進勇稱大罷免禁制期規定須個案認定。李政龍攝
針對部分媒體報導,今(16日)起大罷免禁制期禁止民調連喊「告急」都將開罰,中選會澄清,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若有檢舉案件,仍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中選會主委李進勇在答覆國民黨立委時也說,他沒有說不能喊告急,違法與否須有人檢舉且個案認定。
李進勇上午出席中山區公所罷免案投開票所考察受訪時說,今起進入罷免活動禁制期,在罷免活動期間有很多規定,希望民眾都能夠共同遵守,尤其是今天零點起,不得發布、轉述、引用各種民調,有些人會疏忽、違反法律規定,中選會每一次在投票結束後,都會受理相關案件,勿以身試法。
媒體追問,連講出「告急」字眼都不行?李進勇說,法律規定得很清楚,即便是具有民調的外觀,「嚴格說起來,並不是跟學理上所謂的民調有若干差距,但是在我們實務上就個案認定,還是會認為是有違反規定」。是否禁止講掉幾席或幾席危險、缺多少投票率?李說,個案部分會做具體事實認定。
國民黨立委許宇甄批評,以往選舉都可以喊告急,何以大罷免禁制期不能喊?李進勇說,「我沒有說不能」,違法與否須蒐證後、由選委會認定,但他不方便說明態樣並下定論。
中選會聲明澄清,部分媒體報導標題或已誤解罷免民調相關規範及說明,特予澄清!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違者,依公職選罷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說,前述公職選罷法相關規定,旨在維護投票人在民調禁制期與投票日當天,得以保持冷靜理性自主而有不受外界任意干擾之環境與空間,尤其是罷免與選舉相關宣傳就罷免正反雙方而言又未必相同,故請國人遵守前開法律規定,以避免觸法;至於,有若干媒體報導自行下標告急或搶救等等均屬不可一節,顯已誤解罷免民調相關規範及選務機關之完全說明,當予以嚴正澄清;蓋選務機關係說明具體個案是否該當於民調或僅屬自行推估一節,並沒有辦法一概而論,涉及具體個案之認定問題,若有檢舉案件,仍須依法定程序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
中選會舉例,若是民意調查資料於前述禁制期內在網路相關社團討論、發布或討論等,或媒體報導加以引用等,就可能會觸法;請民眾記得投票前10日起,依法並不能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此次罷免案的相關民意調查資料。又投票日當天則不可有競助選活動或罷免宣傳活動,則另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所明定,也請國人遵守法律規定,以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