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剴剴條款」。資料照
喧騰一時的「剴剴案」引發社會對兒虐的關注,立法院今天(7/18)三讀《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針對7歲以下過失也處死刑的286條修法,藍綠白沒有共識,網路上出現質疑民進黨的聲浪。對此,綠委林俊憲表示,《刑法》286條修正後,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過失」比「故意」刑度還高的詭異狀況,引此反對。
《刑法》286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這兩項均未修正。但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俊憲在臉書解釋,現在有幾張表決結果圖被拿出來造謠,第一張,「討論事項第一案」,這是在處理延會到8月31號,民進黨投下反對。看看過去幾週藍白的出席和開會狀況,理由應該不用多說明。
第二張,《刑法》286條再修正動議,民進黨支持272條之1,虐殺兒童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不支持修改286條,這部分後面詳細說明。
第三張,已經進入三讀階段,272條之1、286條一起的全案表決,但272之1條我們支持,286條認為有爭議,所以選擇不投贊成也不投反對,表達我們的立場。
林俊憲提到,至於為什麼沒有272條之1的表決結果?那是因為早在協商階段,三黨都同意修正加重虐殺兒童的刑責,所以不需表決。表決不是只為了當下,任何修訂的法律案,尤其是《刑法》,對整個社會的影響極其深遠,所以我們每一次表決,都要確保表達出精準的立場。
林俊憲說,回到主要爭點的286條,「虐殺兒童」與「凌虐致死」,是兩個不同法律概念,一個是「故意」虐待、「故意」致死;一個是「故意」虐待、「過失」致死。但兩者刑度經過此次修法後卻已幾無差別,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造成「過失」比「故意」刑度還高的詭異狀況,法務部的見解也反對兩個不同法律概念被模糊。
林俊憲指出,更何況,286條在過去10多年來已三度修法加重處罰,其中有兩次是在民進黨多數時,拿虐童的不幸案件來進行政治攻擊,其心可議。他知道每次修法時,這些細部的立法沿革歷程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資訊落差扭曲誤解,甚至會出現「跟著投贊成就好」這種聲音。
林俊憲強調,身為國會議員,尤其面對的是《刑法》修訂,必須永遠謹記刑罰的「謙抑性」原則,尤其對從抵抗威權出身的民進黨更是如此,這是我們刻在基因裡的核心價值。被誤解可以再說明,但絕不能為了避免被誤解而放棄最基本的法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