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外觀。廖瑞祥攝
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具有中國籍,於8月1日起被解除職務,據了解全台有5位里長具有中國國籍,要求他們必須完成放棄中華民國籍以外的身份。對此,陸委會表示,中華民國公職具有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的要求,尊重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的解釋與相關處置。
內政部查核發現,全台5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地方鄉鎮縣市公所依照《國籍法》規定辦理。其中,鄧萬華為中國籍配偶,雖放棄在中國的戶籍,取得台灣身份,但因無法放棄中國國籍,於8月1日遭到解職,成為首位因中國國籍問題而遭解職的村里長,並將提起訴願。
對此,陸委會回應,原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若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除「參選資格」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外,其它有關「選舉活動」、「就職、任職、解職」等事項,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規定,故仍須適用我國各有關法令的規定。
陸委會指出,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這是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的要求,事實上具有雙重國籍者如欲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陸委會將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的解釋與相關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