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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曾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 傅崐萁不具參選國民黨主席資格

    2025-09-11 19:52 / 作者 周志豪
    傅崐萁(右)。截自耿繼文臉書
    記者周志豪/台北報導

    國民黨主席選舉混戰,今再爆立院黨團總召傅崐萁也有意參選。但據「114年黨主席選舉作業細則」,參選人須「未曾受停權 1 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傅2009年曾因脫黨選花蓮縣長遭開除黨籍,無法取得參選黨主席資格。

    國民黨廉能委員會2009年4月21日做出決議,表示「為了維護黨的聲譽,提高廉能形象,符合社會期待」,要求黨中央對「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者不予提名,為黨年底縣市長等公職提名訂出標準。

    當年8月5日國民黨中央再認定,當時有意參選花蓮縣長的黨籍立委傅崐萁因炒股案遭求處重刑(當年6月11日傅因炒股案,遭高院更一審判處4年徒刑),違反廉能條款,喪失參加花蓮縣長黨內初選資格。

    結果當年10月9日傅崐萁仍以無黨籍身分,違紀登記參選花蓮縣長,最終於當年10月11日遭國民黨開除黨籍。之後傅屢爭取重返國民黨均遭阻,直到2021年現任主席朱立倫回任後推動「同舟計畫」,傅才回復國民黨籍。

    但據「114年黨主席選舉作業細則」第五條規定,要參選國民黨主席,除須曾任中央評議委員或中央委員,還要「未曾受停權 1 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依規定,傅崐萁無法取得參選黨主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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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作業細則
    第五條 (候選人)
    具選舉人資格,曾任中央評議委員或中央委員,未曾受停權 1 年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或註銷黨籍之黨紀處分,且未有違反主席選舉辦法第三條之一規定及政黨法第七條政黨負責人資格之限制規定,並獲得中央選舉監察委員會審查通過者,為黨主席選舉候選人。
    指定中央常務委員比照中央委員資格,但仍應符合前項及其他相關資格規定。
    未繳交 111 至 113 年度募款責任額之黨公職人員,不具備本項選舉候選人資格。


    中國國民黨主席選舉辦法
    第三條之一
    黨員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汙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占、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一律不得參加本黨主席選舉為候選人。主席選舉候選人資格受政黨法第7條規範。
    黨員犯前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經廉能委員會或本黨中央考紀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不得參加本黨主席選舉惟候選人。但於辦理主席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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