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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找廟婆作法虛報公款!花蓮文化局長吳勁毅涉圖利廠商、濫用公務車 今遭起訴

    2025-09-26 12:40 / 作者 綜合中心
    花蓮縣文化局局長吳勁毅。資料照。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文化局長吳勁毅今年5月涉貪遭檢方搜索,花蓮地檢署今(9/26)偵結起訴,認定吳勁毅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依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行使登載不實公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提起公訴,吳勁毅好友古姓廟婆也同遭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起訴。

    檢廉調日前接獲檢舉,吳勁毅任內涉嫌圖利特定廠商,特別是在將軍府園區相關標案中涉有不法,還包括文化局內部小額採購案疑似浮報或重複申報,以及使用公務車處理非公務行程等問題。檢廉調今年5/27兵分多路,搜索吳勁毅住處、文化局局長室、藝文推廣科、行政暨文化設施科等16處,帶回吳勁毅等多名文化局人員,經檢方連夜問訊,吳勁毅、曾俊翔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沈姓、劉姓、楊姓、吳姓科員與田姓科長涉貪汙諭知交保3萬元。

    花蓮地檢署於起訴書指出,吳勁毅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迄今擔任花蓮縣文化局長,於112年3月間辦理「美崙溪畔日式宿舍群」(下稱將軍府園區)公開委託經營管理案,基於圖利廠商之犯意聯絡,自113年3月25日起至113年5月22日間於將軍府園區尚未取得因應計畫使用許可時,即以「壓力測試」、「試運轉」等名義,實際在將軍府園區內營運獲利,圖利廠商於此期間獲取台幣63萬2,300元之不法利益。

    同時,文化局於107年間購置黑色公務車作為局長用車,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車輛管理使用要點」第13點規定「公務車輛不得挪為私用」,文化局人員自應知悉公務車以公務使用為限,負有不得私用之義務。而吳勁毅身為文化局局長,明知非因職務不得為私人目的使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駕駛該車前往游泳、就醫、接送胞姊,甚至前往某露營區參與私人行程露營。

    除此之外,因吳勁毅長年信奉古姓廟婆在桃園平鎮經營的宮廟,從而與古女交情匪淺,接任文化局局長後,屢次以文化局發包工程需按照民俗請法師巡視、辦理超渡法會、祭拜地基主及開工、上樑、竣工等儀式為由,自行或指示文化局人員聯繫古姓廟婆安排湯姓法師到場主持法事,將原本約須5萬到6萬的法事費用,虛報到8、9萬等不實金額,將中間差額作為抵銷古姓廟婆的債務。

    花蓮地檢署表示,吳勁毅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對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並於今日移審,好友古姓廟婆也同遭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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