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日討論通過《刑法》等法條修正案。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院會今(10/30)日討論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此外,為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
行政院今日召開院會,會中討論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等相關條文修正案。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本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可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外,依據2024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要作通盤修正。
法務部指出,修正《刑法》第77條第4項條文,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而憲法法庭2024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為現行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者,一律執行固定20年或25年殘餘刑期之規定,不符比例原則。為符合判決意旨,並避免造成與有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產生輕重失衡情形,草案增訂《刑法》第78條之1、第78條之2,並修正第79條之1,未來受刑人撤銷假釋後執行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後,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須全部執行完畢,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執行10年後,依假釋原則執行。
另外,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因收容為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的附帶效果,但與羈押目的為保全偵查、審判及執行目的不同,故不計入羈押期間,因此《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規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假釋已執行的期間內。草案同時也規定,施行前已依前項規定收容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