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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貞秀國籍爭議延燒 內政部搬出「不提供密件」法源:備詢也可不答覆

    2026-02-05 19:47 / 作者 陳怡穎
    內政部長劉世芳(中)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李佳穎攝
    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李貞秀的國籍爭議持續延燒,內政部長劉世芳日前表態不提供李貞秀調閱密件,今(2/5)日再度強調,政府機關首長依法本就擁有文件密等的最終決定權,凡涉及國家安全的密等文件,「一律不予提供」,且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立院職權行使法》等法源依循。陸委會稍早也表示,將以「最嚴格的條件」處理相關事宜。

    劉世芳今(5)日下午主持內政部部務會報後記者會指出,內政部將派員對外說明,政府機關在什麼樣的法律架構下,可以不提供立法委員索取的資料。她強調,立委雖依法享有質詢權與調查權,但並非毫無界線,相關權限均須受到法律規範,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政府機關在面對索資時,一視同仁、依法處理,而非針對特定個案。

    內政部法制處說明,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政府資訊在特定情形下應不予提供,包括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事項、公開恐妨礙犯罪偵查或追訴、政府機關尚未完成意思決定前的內部擬稿,以及可能侵害個人隱私的資訊等。若相關資料已歸檔,則另適用《檔案法》第18條的規範。

    法制處也指出,法務部於105年5月12日曾作成函釋,明確說明立法委員即便基於問政需要,若是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求政府機關提供資訊,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仍須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相關限制,並非一律得以提供。

    至於立法院行使質詢權與調閱資料的界線,法制處表示,須依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判斷。在質詢權部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以下規定,若質詢內容涉及行政特權、保護第三人基本權、契約義務,或攸關國家安全且具有保密必要性,行政首長在進行適當的利害權衡並說明理由後,得不予答復或揭露相關資訊。

    在調查權方面,內政部指出,調查權會衍生調閱權,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規定,調查委員會僅能就與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特定議案之議決具有「重大關聯」的事項,始能要求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此外,國家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行政首長基於行政固有權能認定可能影響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以及涉及司法案件的資料,均非調閱權所及,得不予公開。

    媒體追問,李貞秀案目前內政部的認定為何,若其他部會認定資料非屬機密並願意提供,內政部是否會調整作法?對此,劉世芳重申,原則已說明得非常清楚,機關首長本於職權作成判斷,她身為內政部首長,「密件以上的公文完全不予提供」,不會因其他部會的認定而改變立場。

    媒體關切李貞秀未來若進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內政部是否會備詢。對此,劉世芳則回應,相關問題她已多次說明,質詢權與調查權的行使範圍,在法律中寫得相當清楚,「可以從頭到尾再把文字看一遍」,行政機關將依法律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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