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開庭結束離開。廖瑞祥攝
台北地方法院26日針對京華城及政治獻金等案進行一審宣判,前台北市長、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並褫奪公權6年,全案仍可上訴。外界關注其是否仍具備2028年總統大選參選資格,內政部回應,須視登記參選時的最新判決結果,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審認。
根據判決,柯文哲在京華城土地容積案中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在政治獻金公益侵占部分,分別判處2年與3年6月徒刑;以及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的背信案,判處2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針對柯是否還能參選2028總統問題,內政部指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10款規定,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不過,內政部也強調,本案仍可上訴,且2028年總統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尚未到來,是否具備參選資格,須以當時的最終判決狀態為準,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審認。
換言之,若後續審理結果出現變動,包括改判至10年以下或其他情形,在判決尚未確定前,仍須依法律規定及最終判決結果,作為是否具備登記參選資格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