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弊案,北院昨(26日)宣判有期徒刑17年。廖瑞祥攝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弊案,北院昨(26日)宣判有期徒刑17年。不過,對於檢方指控柯文哲在Excel記載「小沈1500」係收受賄賂的證據,北院雖認定檔案內容確實是由柯紀錄,卻因不符合法定「帳冊」要件,被認為僅能作為柯的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此部分因此判決無罪。對此,律師林智群發文解析認同北院見解,不過他也建議檢方,後續上訴應可將「其他款項的記載」及「相關證人的證詞」作爲補強證據進行攻防。
林智群26日在臉書發文解釋「為什麼一審判決沒有認定阿北有收1500萬元?」他談到,法官認定柯文哲在Excel檔寫的「1500,小沈」,不能認定屬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他分析,法官認爲雖然柯文哲寫的excel檔具所謂帳冊之性質,但充其量僅屬於「被告本人於審判外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之性質,屬於被告柯文哲的自白。
林智群解釋,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既然是被告的自白,就需要有其他補強證據,雖然柯文哲有告知黃珊珊「小沈已經給過」、「不要再找他」,但那個也可能是指210萬元,而不是沈慶京另交付1500萬元,因此結論就是沒辦法證明柯文哲有收1500萬元。
林智群認為,柯文哲是市長,記帳不算是他的工作內容,所以不符合刑事訴訟第159條之4第2款「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這個部分法院的認定他認爲沒有問題。
至於那個excel檔,林智群則指出,這是柯文哲自己寫的帳冊,特別是這個年代,帳冊不一定要用紙本,用excel表記帳其實大有人在。他強調,柯文哲寫的,就是自己的經濟帳,誰給他錢都記得清清楚楚,柯文哲也不會希望別人看到這個檔案,跟日記很類似,因此具備特別可信性。
不過,林智群指出,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相關規定,是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以柯文哲身為被告自己寫的內容,是沒辦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變成可以獨當一面使用的證據的,因此需要「補強證據」。
對於檢方後續應如何補強證據,林智群認為有個地方可以思考。他指出,檢察官起訴,是針對1500萬元部分,因此Excel表「1500,小沈」的記載,可以當成柯文哲的自白。但柯文哲的自白,只限於他被起訴的範圍(1500萬元),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因為不是檢察官起訴範圍,應不屬於柯文哲自白的範圍。
林智群進一步說,針對「Excel表其他款項的記載」,比如在地下室拿了500萬元(「范有偉500」)、謝國樑拿了200萬元給邱佩琳轉交給柯文哲,這些款項並非檢察官起訴範圍,而柯文哲都承認有收到錢,因此他認為這個「其他款項的記載」及「相關證人的證詞」,應該可以做爲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