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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性侵案20歲前不計追訴期 立法院朝野共識通過初審

    2026-06-11 12:31 / 作者 陳祖傑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李政龍攝
    行政院今年初提案將《刑法》中未成年性侵被害人追訴期,改為自年滿20歲起算後,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6/11)天審查相關修正草案,朝野共識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行政院今年初提出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針對未成年性侵害被害人,明定「被害人滿20歲以前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等同讓追訴時效自被害人滿20歲後才開始計算。法務部次長黃謀信當時表示,原本犯罪追訴權是犯罪成立之日開始起算,但是兒少性侵害犯罪因為特殊,因此修正為被害者滿20歲才起算。

    立法院今天審查相關修正草案,黃謀信指出,不同立委的草案大同小異,有人寫「從成年起算」,也有人寫「受害者成年之日起算」,但他認為,外國立法很多都是從特定年紀開始算,而不是從「成年」,因為成年的概念反而有點框住,而且成年的概念是浮動的,像台灣在2023年已經把定義從原來20歲改變成18歲,在2023年前的個案,可能會受影響。

    最後朝野立委達成共識,同意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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