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4月14日)邀請文化部長李永得進行「公共媒體法」推動進度專案報告。
林奕華質詢時表示,根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13條規定,公視基金會應負責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播送之節目、廣告,不得為「政黨或宗教團體宣傳」。她質疑,身為公廣集團成員、最大股東是公視基金會的華視,入主商業台52台之後,未來是否可以接政黨廣告?
對此,華視總經理莊豐嘉認為,華視52台可以接政黨廣告、選舉廣告,此為商業行為一部分;並強調,「廣告是廣告,華視並不會受到政黨要求或干預。」
不過,林奕華認為,華視的定位是公廣集團,本身要有公共責任,不得為政黨或政治團體宣傳;如果接受政黨廣告,就是「公然違法」,將要檢舉。
因為兩方人馬在委員會不斷言語交鋒、認知不一,最後要求文化部作出解釋。對此,文化部長李永得也認為,根據立法意旨,華視52台「不可以」做政黨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