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房地,房地合一適用稅率放寬了。廖瑞祥攝
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上路後,個人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持有期間的計算規定,財政部已在去年11月發出解釋令要放寬了,以後可以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的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適用稅率很可望從45%降至15%。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去年底解釋令針對計算「持有期間」規定,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仍以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日判斷。
舉例來說,D君在2024年2月出售「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最近一次繼承時被繼承人C君取得房地的日期是2023年1月1日,是在2016年房地合一稅制上路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
該筆房地其實是A君在1981年1月1 日因買賣取得,在解釋令發布後,房地合一適用稅率可從45%降至15%。
連續繼承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放寬。截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又如果D君、C君及B君持有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符合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併計自住使用期間如連續滿6年,且D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D君出售房地即可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高雄國稅局說明,因財政部去年底解釋令的計算方式有利納稅人,因此發布日(2023年11月2日)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都可以適用。
此外,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