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5類「有殼族」也適用每年18萬元房租特扣額。廖瑞祥攝
財政部賦稅署今(3)日公布5種樣態的「有殼族」,包括參考租金補貼規定的危險建築中共同繼承的房屋;因就學、就業、就醫而需異地租屋;以及分居中的配偶,也能適用列報每戶每年18萬元的房屋特別扣除額,今年上路、明年報稅適用。
賦稅署長宋秀玲舉例,
若家中已有自有房屋,也有3名未成年子女北上求學租屋,在每戶每年18萬元的租金,就可申報房屋特別扣除額。另外,俗稱房屋「被貼紅單」的危險房屋,必須另外租屋居住,雖名下有自有房屋,仍可適用列報房屋特扣額。至於有多少納稅義務人適用,以及對稅收影響,宋秀玲表示,要待個案申請後才能確定,目前暫難推估。
財政部表示,今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於新台幣18萬元內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財政部表示,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而核釋下列5種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以落實照顧民眾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
一、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房屋符合上開視為「非自有房屋」認定原則者,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核認。
財政部也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訂有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113年度為750萬元)者,不適用之。
宋秀玲也說,若民眾對適用樣態有疑慮,可以檢附證明文件洽各地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