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質疑NCC對組織法第10條的解釋,NCC週二表示,委員會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資料照
外界質疑 NCC 對「組織法」第十條的解釋大有問題,NCC 今天(3/25)發布新聞稿表示,NCC組織法草案、立法之初,即已明定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規定,委員會議決議應秉持上開原則辦理,並非外界指稱錯誤解釋「組織法」規定,自陷機關運作全面停擺情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修正案自去年12月施行,因刪除延任條款,NCC委員自去年12月起僅剩3人,僅能召開委員諮詢會,無法召開正常委員會議,包括打詐、廣電申訴與廣電換照等多項業務無法處理,造成停擺。
不過今天鏡週刊報導指出,根據NCC組織法第10條規定,會議的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委員總額若解釋為「法定總額」,需7位委員過半數的4位同意才能進行,但如果解釋為「現有總額」,即目前委員人數過半就可決議。因此外界質疑陳耀祥卸任前,把組織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解釋為「法定總額」,才造成NCC停擺至今。
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今表示,該會為合議制機關,委員會議組成須具備專業、多元特性,NCC組織法第4條明文規定,委員必須具備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並依其專業分工,獨立行使職權,為此有關組織法第10條第3項「委員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稱委員總額,應係指全體委員,以符合前述專業多元精神。
NCC 表示,有關該會組織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於立法之初,行政院提出的NCC組織法草案中,明定會議決議,應有全體委員總額過半數同意之規定,於立法院委員會逐條審查時(當時為第9條第3項)條文文字雖有所修正,但於聯席委員會審查時,均以全體委員總額為基礎進行討論,此可查閱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32期。委員會議決議,秉持上開原則辦理,並非外界指稱錯誤解釋《組織法》規定自陷機關運作全面停擺情形。
NCC 強調,該會為合議制機關,創會以來有關委員會議可以合法開會的法定人數,均為法定委員總額過半數,且關於組織法的解釋非單一委員所能獨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