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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 國稅局公布災區「這些報稅」展延清單

    2025-10-01 18:51 / 作者 吳馥馨
    台中市消防局派出人車和搜救所支援花蓮縣光復鄉救災。台中市消防局提供
    樺加沙颱風襲台,導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1)日表示,已依《稅捐稽徵法》公告今年9月與10月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的各類國稅,可申請繳納期限展延,以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北區國稅局說明,凡轄區內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萬榮鄉等災區範圍地區的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二、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四、自動報繳營業稅的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五、114年9月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九、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一、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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