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提醒,死亡前2年變更保單要保人,要申報遺產稅。廖瑞祥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保險後,如果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無償移轉予他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而原要保人在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將視為遺產,繼承人須依該保單在繼承日的值準備金,併入原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及依約交付保險費的人,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以及取得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權利。因此,一旦保單原要保人變更為他人時,附隨於要保人的保險契約權益,將隨同移轉而成立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
如果,原要保人於變更保單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死亡,若變更後的要保人為原邀保人的配偶、依《民法》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這份贈與而得的保單,屬於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依遺贈稅法規定,要以繼承日當天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併入遺產總額計算,並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在兒子出生時,購買數張以本人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甲君出於資產規劃需要,在2024年6月將這些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其配偶乙君。
截至變更日,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為1,000萬元,但因本次變更屬於配偶之間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
但甲君不幸在2025年11月過世,保單贈與(變更要保人)發生在甲君死亡前2年內發生,要依遺贈稅法規定,以死亡時的時價,也就是繼承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1,100萬元,計入甲君的遺產總額報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應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原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或涉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應併入遺產課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申報,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