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列舉扣除醫藥生育費要扣除保險給付,否則會收到補稅通知單。醫療示意圖,長庚醫院提供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所稅時,若採列舉扣除額,並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此時若領有商業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否則就會收到核定補稅單。
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果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減除領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台幣200萬元,其中183萬元屬配偶乙君醫療費。但國稅局查到,乙君113年度就醫支出的醫藥費,領到保險公司理賠給付143萬元。
因此,甲君113年度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應為57萬元(200萬元-保險給付143萬元),而不是200萬元。國稅局因此重新計算,對甲君補徵稅額28.6萬元(143萬元×稅率20%)。
所幸,甲君有如期申報綜所稅,因而國稅局只是將保險理賠剔除,不用裁罰。但官員補充,若民眾以不實醫療單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就會面臨裁罰。
北區國稅局長李雅晶表示,經國稅局核定補稅的綜合所得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會同時收到繳款書與核定通知書,在核定通知書最後一頁的「調整理由、法令依據及其他補充事項」,有詳細的補稅原因說明,民眾可自行查閱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