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核釋,因身障而須購買或租賃輔具,在扣除政府補助後,可列報醫藥費扣除額 。資料照,廖瑞祥攝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若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的相關支出,不論是「購買」或是「租賃」,都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支出,都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可列報的輔具包括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17條的醫藥及生育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因病就醫所發生的醫藥費(醫療)支出,得申報扣除。
財政部在2016年解釋令即表示,因身心障礙「購買」符合上述規定的輔具,得檢附相關文件,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減除;不過,外界對於以上所列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者」可否列報尚有疑慮。
因此,財政部最新核釋,若因身心障礙而負擔上述具醫療性質輔具的相關支出,不論是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財政部說明,在購買或租賃具醫療性質的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的審核結果,以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的輔具支出列舉扣除。
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