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敏薰(戴嘉芬攝影)
泰山經營權爭奪戰,公司派與市場派持續過招,泰山公司今天(5/9)晚間發布重訊表示,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二項,獨立董事於執行職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職務。
業界人士則指出,過去也曾發生具經營權紛爭的企業,自行認定持不同意見的獨立董事失格,雖然獨董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但雙方將互相反制,進而爆發「由誰來認定」爭議。早有專家指出,董事由股東會選任,但法條確實訂有獨董資格有當然解任的條件,勢將引發爭議,尤其董事改選具有時效性,預料股東會前將爆發訴訟攻防。
泰山公司在重大訊息發布四點例舉陳敏薰執行職務違反獨立性,全文如下:
1.111/12/2審計委員會與董事會均同意出售全家股票案後,竟別有用心,在龍邦大股東的壓力下!?出爾反爾改口聲稱反對此案;其後更借題發揮反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有益於泰山公司發展之議案,有違獨立性。
2.112/4/20審計委員會及5/5董事會兩度配合龍邦公司指示反對派發股利,罔顧股東權益,違反獨立性。
3.根據客觀事證可知112/4/20其與劉偉龍董事共謀捏造杜英達獨董遭受恐嚇之不實情節並率警闖入審計委員會會場,帶走杜英達獨董並聲稱不爽開審計委員會等,違反執行獨立董事職務之獨立性及未盡董事之忠實義務;中斷審計委員會,致使本將接續開議之董事會無法進行。於112/5/5召開之審計委員會等,製造諸多紛擾,侵害公司及股東權益至鉅。
4.112/5/5、5/6連續兩天婉若龍邦公司聘用之人員,大動作代表龍邦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實指摘泰山公司的不是,惡意詆毀與渠等不同意見之經營團隊與董事,嚴重失去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此外,泰山公司也表示,已委請外部專業律師,出具二份法律意見書,依二件法律意見書評估結果,皆認陳敏薰所作所為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依法當然解任陳敏薰獨立董事,以捍衛五萬名股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