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持有公司股權過半、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售股須繳房地合一稅。廖瑞祥攝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7)日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於2021年7月1日實施,為了防堵不肖人士「假售股、真賣房」的逃稅漏洞,
凡是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者,處分股權時都要課徵房地合一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4增訂第3項規定,凡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若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在股權交易時,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依法應課房地合一稅。
台北國稅局提醒,該立法意旨並未限於2016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也沒限制被投資營利事業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者,才要納入課稅範圍。
也就是在2021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凡是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權過半、且公司有過半資產為房地不動產者,即便該不動產是公司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股權交易都要課徵房地合一稅。舉例來說,甲君於2022年交易A公司股份60萬股,A公司發行股數150萬股,但因甲君持有A公司80萬股、持股已過半,且A公司股份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因此國稅局會以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萬元。
而甲君於2011年就投資A公司取得股份,因持股逾10年,適用稅率15%,核定應補稅額90萬元。
但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房地均係於1991間取得,應不用課徵房地合一稅。
經國稅局復查,仍認為甲君交易A公司,已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增訂第3項規定,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自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而予維持原核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個人持有公司股權過半、公司價值逾半為不動產者,自股權交易次日起算30天年要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