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南投民眾自家騎樓停車遭到檢舉。圖為示意圖,非新聞照片。資料照片
交通檢舉雖然本來立意良善,但時常發生爭議狀況。一名南投巫姓男子將小貨車停放在自家騎樓,鄰居認為停在「人行道」不斷檢舉,警方以違規停車1個多月間連開28張罰單,巫男女兒不服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酌後撤銷27件裁處,原因也曝光了。
住在南投埔里的巫男2023年9月22日至10月27日,因鄰居檢舉,警方連續開出28張罰單,其中27張因小貨車停在騎樓,警方依在禁止停車處所停車裁罰,另1張則是因小貨車停放在騎樓外門口處,警方裁罰理由則是在顯有妨礙他車通行處所停車。
針對父親接到28張罰單,但巫男女兒不服代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住家因921地震災後左鄰右舍基於安全考量,已於騎樓處建構牆面、封閉通行,已經失去原有「人行道」功能,要求原處分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酌,該騎樓處已有鄰居增建牆面將騎樓相鄰處所完全阻隔,實際上已經無法提供公眾通行使用,失去《道交條例》定義「人行道」之功能,難認妨礙公眾通行。何況該增建牆面係巫男鄰居所為,裁罰有失公平,因而撤銷27件裁罰。
另1件巫男貨車改停在騎樓前自家門口,法官審酌貨車停放於道路後,已剩餘不到一般自用小客車寬度之距離可供同向車輛通行,已造成妨礙他車通行,原裁罰並無違誤,因此不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