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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事務未必適合校務會議討論 《大學法》修法校長盼踩煞車

    2026-01-23 11:52 / 作者 吳尚軒 / 記者
    全國大學校長會議於高雄舉行。吳尚軒攝
    在學生團體呼籲下,朝野立委提15版本《大學法》修正草案,擬將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由現行10分之1提高至5分之1或4分之1,但四大學協會今(22)日聯合提案持反對意見,呼籲漸進調整為10分之1至8分之1,台大校長陳文章建議,學生關注事務未必能於校務會議處理,建議可設立跨處室學生事務委員會,能更有效處理學生議題,對此教育部表示將彙整意見,與學生、教師團體持續溝通。

    現行《大學法》規定,校務會議裡需有10分之1的學生代表,但教師、學生團體多年來呼籲提高,近期朝野立委總共提出15版本修正草案,提高為到5分之1或4分之1,並減少兼任行政職的教師代表,及增加學生於校長遴選的參與權等,對此教育部日前表示,會在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上做最後徵詢。

    全國大學校長會議今日在高雄舉行。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國立科大校院協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科大校院協進會對於《大學法》修法聯合提案,建請考量《憲法》大學自治精神,尊重大學不同特性與私校董事會權責,落實公私分流治理,以穩定方式漸進式立法;書面資料則建議,將學生代表比例由現行不少於10分之1,調整為不少於10分之1至8分之1之範圍內,視校務發展需要及學生參與情形。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理事長、台大校長校長陳文章表示,校務會議各校一學期召開1-2次,最多年4次,討論議題通常是法規修正或系所成立等較大層面問題,學生關注議題如修課、住宿、留學等,不見得能透過校務會議處理,若刻意固定代表比例,反而讓學校經營失去彈性。

    對此陳文章呼籲,學校可以設立跨處室的學生事務委員會,固定時間跟學生代表開會、處理學生事務,再到校務會議上報告,可能會更為合適。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大同大學校長何明果表示,私校董事會負擔學校經營,因此修法時要考量公私校不同,且不同學校規模不同、經費來源也不同,而校務會議比例應以各校實際教職員工數量考量,而校長遴選是否有學生代表,私校應有自主決定權力;靜宜大學校長林思伶表示,私校遴選都有納入包含教師等學校關鍵利害關係人,實務上已經有平衡多元性,所以不一定要納入學生代表。

    陽明交大校長林奇宏也呼籲,各大學狀況都不同,比起《大學法》,更應該是要修子法跟施行細則,對於《大學法》部份,應該要思考如是否有新的教師聘任辦法,讓業界跟學界人可以互通,希望拉高討論層級,不是只討論代表比例。

    對此高等教育司長廖高賢表示,校務會議是漸進式提高學生比例,同時要顧及學生實際參與,並視學校情形推動多元參與,校長遴選目前國立大學有8成學校納入學生代表,並沒有問題,教育部也會考量到私校是董事會經營,大家對學生參與校務是肯定態度,但怎麼兼顧各方有許多問題要思考,教育部會彙整相關意見,再跟教師學生團體持續溝通。

    教育部次長朱俊彰則補充,其實也看到校長支持學生參與,提案中也有保障學生在校務會議的提案權,將提案門檻調整為依據學生代表人數,在這樣基礎上應該更能跟學生團體達成共識;教育部長鄭英耀則決議,將以本次會議討論基礎,與學生、教師及相關代表展開逐步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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