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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橄欖油攙偽連環爆!食藥署擬明訂橄欖油、橄欖粕油標示規範 防業者「鑽漏洞」

    2026-01-29 15:52 / 作者 游騰傑
    食藥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
    繼士林地檢署查獲多家業者涉嫌以低價橄欖粕油混充高價橄欖油後,近日再查出橄欖油有混充芥花油並涉標示不實情事。對此,食藥署今(2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已著手研議訂定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的品名與標示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與食品安全。

    近日士林地檢查獲融琦國際有限公司販售的「蒙特樂橄欖油100%PURE(規格:2L)」有混充芥花油及標示不實情事,食藥署表示,本案是民眾向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檢舉,融琦國際有限公司疑以芥花油混充橄欖油販售之情事,故報請臺北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

    食藥署指出,全案依北檢指揮,並於1月20日會同嘉義市調站、新北市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赴製造場所及公司進行稽查,以釐清產品來源、製程及標示情形。後經查,業者進口「蒙特樂橄欖油」混合「芥花油」並重新分裝後,產品標示為「蒙特樂橄欖油」(成分:100% pure橄欖油)販售,涉有攙偽情事。現場已依法封存橄欖油產品,並由嘉義市調站扣押混油槽設備,並責令業者將相關油品全面下架回收,以防止問題產品持續流通市面。

    食藥署強調,全案已由檢調偵辦中,並嚴正重申市售食品如有標示不實之情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可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另,市售食品不得有任何攙偽或假冒情事,倘經查獲違規者,將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及第49條規定從嚴處分,並一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絕不寬貸。

    此外,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明定業者須標示「橄欖油」或「橄欖粕油」,恐讓業者有漏洞可鑽,對此,食藥署指出,已蒐集國際相關規範,刻正研議訂定食用橄欖油及橄欖粕油品名標示規定,規劃市售橄欖油品品名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之用語、定義及分級標示,並將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討論,後續亦將召開會議與利害關係者溝通,完備規定,以維護消費者權益與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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