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健保補充保費裁罰「1倍、3倍」遭判違憲 衛福部:2年內修法

    2026-02-06 18:14 / 作者 游騰傑
    衛福部。游騰傑攝
    憲法法庭今(6)日作出115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5條以「應扣繳金額」作為罰鍰唯一計算基準,並處以固定倍數罰鍰,可能導致部分個案處罰顯然過苛,違反比例原則,宣告該部分規定違憲,並要求主管機關於判決公告後2年內檢討修正。衛福部表示,將依判決意旨啟動修法作業,並在修法完成前,個案裁罰將給予彈性處理。

    本案源於全晟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陳冠均於2017年間,分別給付3名工人薪資59萬、63萬及39萬元,依法屬「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應於給薪時扣取並繳納補充保險費,合計約3萬1千元,惟其未依規定辦理,經健保署查核後仍逾期未繳,遭依健保法第85條裁處3倍罰鍰,合計約9萬3千元。陳冠均主張,因屬每日給薪,實務上難以即時扣費,且工人已離職、不易追償,認為不論情節一律處以3倍罰鍰不符比例原則,歷經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後,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最新判決,認為代繳合乎正當目的,因而不受理,但認為《健保法》規定以應扣繳的補充保費當成計算罰鍰的唯一標準,且處以固定數量的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的狀況,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

    對此,衛福部社會保險司長張鈺旋表示,補充保險費的收繳制度,是維持全民健保制度穩定運作的重要基礎,衛福部將依大法官判決主文及意旨,朝修法方向全面檢討,同時轉知中央健康保險署,在修法完成前建立更具彈性的裁量基準。

    根據健保法第85條,扣費義務人未依第31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張鈺旋強調,未來在執行面上,將不再受限於健保法第85條所定的固定1倍或3倍裁罰方式。

    健保署補充指出,依健保法第85條開罰的案件迄今僅5件。
    游騰傑 收藏文章

    本網站使用Cookie以便為您提供更優質的使用體驗,若您點擊下方“同意”或繼續瀏覽本網站,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政策,欲瞭解更多資訊請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