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2024.12.11針對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提起團體訴訟,求償逾2.9億元。消基會提供
台北市信義區「寶林茶室」今年3月發生邦克列酸食品中毒,共33人受害,其中6人死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12/11)提出團體訴訟,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包含精神慰撫金及3被懲罰性賠償,向業者求償2億9301萬餘元。
事發在今年3月22日起,陸續傳出消費者在寶林茶室食用炒粿條後出現腹瀉、腹痛、心悸等症狀,多人送醫治療,整個食品中毒案件共造成6人死亡。衛福部調查後認定,其中5人死因與「邦克列酸」相關。
消基會表示,本案5名死者及其家屬、16名傷者,共30人請消基會代為提起團體訴訟。接到團體訴訟任務後,消基會已集合8位律師,開過4次義務律師團會議等程序。
經工作小組計算,財產損害包含用餐金額、醫療費用、就醫交通費、無法工作之損失、看護費、將來醫療及相關費用支出、勞動力減損、殯葬費用、扶養費、其他費用,及精神慰撫金,以及3倍懲罰性賠償金,將向業者求償2億9301萬9053元。
消基會指出,寶林茶室食物中毒案的求償法律依據,包含《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以及同法第5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
另依《消保法》第51條:「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