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察局楠梓分局。資料照片
高雄市一名行人,22日於高雄楠梓區穿越馬路時,疑似未禮讓正開啟警示燈的值勤救護車,甚至離去前還朝救護車駕駛比中指。高雄市警方今天稍早表示,目前法規並無規範行人未禮讓救護車之罰則。不過,該說法也火速被警政署打臉,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若有嚴重侮辱行為,也可將比出中指的「帝王行人」送辦。
警政署今晚(3/26)發新聞稿表示,初步判斷該行人之行為,尚未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警政署強調,該行人嗆聲比不雅手勢,疑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另外,如侮辱情節嚴重,已妨害公務執行,則可依刑法第140條、第309條侮辱罪嫌移送法辦,並非無處罰規定。
警政署也指出,依據交通部100年交路字第1000063537號函解釋,救護車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行經行人穿越道,救護車仍有優先通行權。因此,警政署呼籲民眾,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上述情事仍應禮讓救護車,切勿阻礙緊急車輛優先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