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幸福盟」提出的「愛家三公投」第10、11、12案於今年通過,其中第10案及第12案與同婚相關。此三案通過後,不少民眾仍是一頭霧水,互相詢問「到底同志可不可以結婚」?即使司法院跳出來重申2017年大法官釋憲內容,還是不少人感到混亂。究竟愛家公投過了之後,會發生什麼事?
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主張民法婚姻僅限一男一女。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主張維持民法對婚姻定義,同志權益相關保障另立專法。
反同方提出的全國性公投包括第10案、12案,都屬於「公投法」第2條中「立法原則之創制」的範圍。
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全文如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就是等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的議題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將來相關政府部門依據公投結果制定的法律,不能牴觸大法官解釋。
反同、挺同在修法策略上有不同意見。反同方內部分歧,幸福盟成立修法小組,與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費鴻泰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草案,屬於同性關係家屬法令,並非婚姻相關修法。但護家盟不認同釋憲,反對同婚另立專法,要求限於現行的戶政事務所「同性伴侶」註記制度。
挺同方的伴侶盟則指出,就算要立專法,必須以「婚姻」為名,草案內容更必須允許同性別二人平等結婚、保障同婚權利,需有完整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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