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女學生在台產下死嬰,嬰屍冰存在中國醫藥大學往生室3年。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Unsplash
一名自香港來台就讀的25歲黃姓女大學生,2022年11月間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產下一名21週的死胎,卻因經濟困難與精神壓力,未依約領回處理遺體,自此人間蒸發,致使胎兒遺體在醫院的往生室冰存長達近3年,累積欠費逾44萬元。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黃女身處異鄉、事發當時身心極度虛弱,以「顯可憫恕」理由依《刑法》遺棄屍體罪輕判4月徒刑,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黃女2022年11月5日深夜11時57分於中國附醫誕下死胎,並於隔日凌晨0時45分與醫院禮儀公司合作,將遺體寄放在醫院往生安息室冰櫃。雙方約定於同年12月10日結清費用並領回遺體,但黃女未按約出現,也無法聯繫,自此失聯,遺體遂被棄置至今。
黃女辯稱,當時並不知自己懷孕,直到就醫才被告知胎兒已無呼吸心跳。她指出,自己經濟拮据,「連吃飯都有困難」,且在醫院時簽署大量文件,不知簽署內容,之後也忘記是哪家禮儀公司,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選擇逃避未再聯繫醫院。
針對黃女否認犯罪的說法,檢方援引醫院急診病歷、會診單、護理紀錄與死胎照片佐證,指出其懷孕週數為21週,死胎頭圍17公分、胸圍15公分、身長28公分、體重345公克,外觀具備完整人類形態,應依社會常情視為「屍體」,依法適用《刑法》第247條遺棄屍體罪,並非醫療廢棄物。
檢方認定黃女違約未領回遺體,未主動尋求協助或解決方式,已構成遺棄屍體。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黃女案發時身處異鄉、剛歷經生產,精神與身體狀況皆極度虛弱,且經濟能力薄弱,未能妥善處理後事,屬一時失慮,應予酌情從輕。
法院指出,刑法第59條設立目的即為在情節輕微且「顯可憫恕」的案件中調整量刑,以符罪刑相當原則。黃女犯後深具悔意,已與禮儀公司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素行良好、無前科,已盡力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因此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
法官認為,儘管黃女未積極處理死胎後事實屬不當,但基於其特殊身分與當時處境,量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每日以1000元折算,緩刑2年,盼其痛定思痛,自此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