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羅志祥被前女友周揚青爆料指控交往期間不斷劈腿,除了經常約砲、舉辦多人運動,更與旗下女藝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讓羅志祥名聲掃地,多款在中國代言被撤下,節目影片內容被刪減,甚至可能被廠商提出賠償。
無巧不巧,立委蘇巧慧提出「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草案,並於5月1日在立法院一讀通過。若三讀通過立法,未來只要未經對方同意、公開散布其性行為的隱私,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報復性、以損害對方名譽為目的的散布,還能加重二分之一的刑期。
台灣立法捲入羅志祥與前女友周揚青分手話題。(圖/翻攝自IG)
適逢羅志祥一事鬧得沸沸揚揚,引發關聯性聯想。不過,蘇巧慧在臉書貼文否認並澄清表示,該草案於2018年就曾提出,日前又爆發南韓網路性剝削「N號門」事件,引發全球對性隱私權利保障的關注。
蘇巧慧指出,隨著網路通訊技術蓬勃發展,近來未經他人同意利用網路散播他人性隱私的情況,已成為各國常見的新犯罪型態。相對各國自2009年起相繼訂立相關法規制止,台灣迄今尚無專法規範,僅能以妨礙風化罪、散布猥褻物品罪、妨害名譽罪等罪論處,對受害人性隱私權的保障顯然不足,因此日前在朝野立委有了高度共識後完成一讀。
同時,「性隱私侵害防制條例」在朝野無異議下,順利送交衛福、司法兩委員會審查。該立法引發議論是大量限縮「言論自由」的空間,憂心台灣民主正在開倒車,因此保護「性隱私」是否應該採取激烈手段,和言論自由之間的分寸該如何拿捏,可能成為未來草案審查的著眼點。
立法院一讀通過「性侵害隱私條例」。(圖/資料照)
該草案第18條明確規定:「未經同意散佈、播送或販賣他人性隱私資訊內容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相較2018年的草案內容僅限定性隱私「影像」,最新版本卻是文字、圖畫或口述都包括在內。且也不限定公開傳播,草案明訂,光是「告訴別人」都可能觸法。
至於罰則部分明訂,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下罰金。意圖營利、報復或毀損他人名譽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該草案三讀通過,未來的「周揚青們」只要是在台灣境內散布對方性事上的訊息,例如性癖好或性事頻率等,就可能成為受罰的對象。而且,由於周揚青以「前女友」身分貼文,又表示要讓大家知道羅志祥的真面目,很可能會被認為是出於報復目的,而被加重刑責。
另外,新聞報導如果刊登「羅志祥們」的身分、姓名,或是引述性隱私的內容,也會遭到罰款。
甚至,就算是在私密的網路論壇裡交流性事,也會因為草案內容並未限定「公開傳播」,也可能成為判罰的對象。而在草案的其他內容裡,也包括「暗示」其他任何人的性隱私內容,也會被判處最高3年有期徒刑。
不過,該草案也明訂相關罪責的追訴屬「告訴乃論」。若以羅志祥的情況為例,就是需要本人對周揚青提起告發,才能啟動後續法律責任的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