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吃完薑母鴨後騎車回家,遭警攔查進行酒測吹了23次酒測器都測驗失敗,被警方認為是故意拒測開出罰單,他不滿遭罰提出行政訴訟。
今年3月14日凌晨12時,高雄黃姓男子吃完薑母鴨後騎車回家且未戴安全帽被警方攔下,員警聞到他全身散發酒味要求進行酒測,然而他吹了23次酒測器後都檢驗失敗,員警認為他是故意拒測開出了18萬罰單、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黃男不滿遭罰向地方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員警酒測攔檢。(示意圖/台北波麗士臉書)
黃男表示,他當時有坦承喝「一點點」,酒測器無法測出數值可能是機器有問題,他也要求警方換一個新的來測試,但員警認為黃男故意不配合,在第23次吹氣失敗後開出拒測罰單。
黃男說,自己並非不配合,只是因為患有兔唇、高血壓與肺纖維化等疾病,沒辦法大口吹氣,他提出醫師診斷證明,強調絕對沒有拒絕酒測。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案情後認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當事人拒絕酒測或無法吹氣,可強制移送醫療機構進行血液測試,但員警當時未將他送醫採檢就就開出罰單,開罰程序有誤,法官審酌後判處該罰單撤銷,全案可上訴。
警察人員執行酒測勤務遇有民眾拒絕酒測時,首先完成下列酒駕拒測認定如下:
1、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依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蛇行、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有其他異常行為、狀況等客觀情事,判斷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駕駛人酒精濃度有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可能)之情形。
2、民眾不配合時,警察人員執行之法律程序如下:
(1)告知如仍拒不接受吐氣檢測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陳報檢察官實施強制抽血檢測。
(2)若當事人仍堅持不配合實施吐氣檢測,則檢附不能安全駕駛或可能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相關資料(時間、地點、情況及犯罪嫌疑人個資等)通報偵查隊處理。
(3)由偵查隊陳報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
(4)依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對拒測駕駛人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後,製作調查筆錄、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資料,並隨案移送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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