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現役軍人帶未成年女學生到摩鐵「嘿咻」,女學生母親得知提告。示意圖。取自Pexels
台中市一名現役軍人去年2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6歲女國中生,並於去年3月在少女就讀學校接人後,載往南屯區一間汽車旅館,在女方同意下雙方發生性行為。女方母親事後得知氣炸提告,一審時男方自知理虧,和少女母親以賠償金達成和解,最終法官判處男方1年徒刑、緩刑3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一名現役軍人去年2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讀國中的少女,軍人明知少女未成年,不過仍邀約少女歡愛,同年3月軍人待少女放學後,騎機車前往少女就讀學校附近接人後,再將少女接往汽車旅館歡愛2小時,再將少女送回家。
少女母親因女兒與平常返家時間不同,追問少女後才知少女與人發生性關係,當場氣炸,除向警方報案外,也帶少女到醫院驗傷留下證據,至於軍人在警詢、偵訊時則始終坦承犯行,最終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並由台中地院審理。
法官認為男方已是成年人,卻罔顧少女仍是身心發育未臻成熟的少年,而對少女進行性侵,對其身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所為不足可取,不過念其無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已與少女母親達成調解,少女母親也答應給予緩刑宣告,主觀惡性尚非重大,最終依現億軍人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並要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