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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猥褻身心障礙者 庇護工場業務員遭判刑4年半

    2021-09-06 12:24 / 作者 劉彥甫

    (中央社6日電)台北市某庇護工場業務人員林姓男子涉嫌在貨車上及倉庫內性侵、猥褻女學員。一、二審都依乘機性交罪及乘機猥褻罪判處林男4年6個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自民國100年起在北市某庇護工場擔任業務人員,負責開發客戶,帶領學員外出銷售、載送貨物等事宜,對場內學員多為身心障礙者知之甚詳。被害女學員為中度智能障礙者,107年間到庇護工場學習糕餅製作及販售。



    判決表示,林男於107年8月間藉駕車載被害女學員外出販售餅乾機會,猥褻、性侵女學員,並於同年9月間某日在工場地下室倉庫內猥褻被害女學員得逞,並要求被害人不得聲張。社工事後發現被害人舉止有異,訪談後通報北市婦幼警察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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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某庇護工場業務人員林姓男子涉嫌在貨車上及倉庫內性侵、猥褻女學員。一、二審都依乘機性交罪及乘機猥褻罪判處林男4年6個月徒刑。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示意圖來源/翻攝自unsplash圖庫)




    偵審時,林男坦承猥褻女學員,但否認性侵,並辯稱這部分案情是女學員遭社工不斷引導後才說出,女學員為迎合社工而陳述。不過,法官根據被害人歷次陳述及鑑定人證詞,認定林男犯罪事實明確。



    一審的法院認為,林男任職庇護工場,明知被害女子是領有中度智能障礙手冊的身心障礙者,竟未善盡教導、照顧之責,僅為滿足個人性慾,利用被害人因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遂行趁機性交、趁機猥褻犯行,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受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



    林男認為判刑過重,提起上訴,遭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再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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