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龍」張錫銘落網後在獄中表現良好,但多次聲請假釋都卡關。資料照,翻攝畫面
曾犯下擄人勒贖、殺人案的槍擊要犯「惡龍」張錫銘2005年落網,2007年被判處無期徒刑,由於在獄中表現良好,積極聲請假釋,服刑約12年後、2017年起便多次聲請,不過,《鏡報》報導,法務部矯正署不願當「放出惡龍」的官員,因此能擋就擋,28度叩關都以失敗告終。
根據《鏡報》報導,張錫銘1995年至2005年犯下殺人、擄人勒贖等重罪,但入獄後表現優良,長期關注張錫銘案的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說,張錫銘不僅曾阻止獄友自殺、捐款救災還透過自學取得國中學力鑑定證明,堪稱「模範受刑人」。不過,他2017年起依《刑法》77條舊法聲請假釋,卻屢遭矯正署打回票,截至去年11月已聲請28次、服刑19年,但何時過關仍屬未定之數。
報導引述知情人士分析指出,由於張錫銘當年犯罪行為太具「指標性」,矯正署不只考量受刑人個人表現,還要背負社會期待與公平正義等枷鎖,因此誰都不想成為那個「放出惡龍」的官員,因此以公務員的心態來看,是能擋就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日前發現,矯正署審查張錫銘假釋案時,在報告表中「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一欄,竟沿用2018年函詢地檢署卻未獲回覆的舊資料,6年多來未追蹤或補齊被害人意見,卻在資訊不完全的情況下作成處分,明顯有瑕疵,因此撤銷「不予假釋」處分。
事實上,張錫銘為了重獲自由,除了聲請假釋之外,也積極聲請釋憲。他先是在2022年對矯正署提起行政訴訟,被判決敗訴確定,2023年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2025年再度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當時張錫銘主張,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及法務部函文所引用的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另外,此確定判決未對他假釋審查程序的適法性及適當性為充分審查,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及保障復歸社會的權利。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法務部函文非屬法規範,不得對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且其餘主張難認有敘明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之處,及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的情形,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
58歲的張錫銘出身台南,1995年犯下殺人案後逃亡中國,2003年偷渡回台再度犯案,2004年7月26日,於高雄大寮與同夥陳進雄遭警方圍捕,他挾持一名老農與警方駁火,又攔下一輛保全車輛挾持保全員,在眾目睽睽下成功脫逃,震驚社會,直到2005年與警方槍戰時才中彈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