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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後分居20多年、妻憑保單「受益人」向小三索賠250萬 法官判免賠

    2022-05-19 16:56 / 作者 張佩雯

    台中一對夫妻於1995年6月結婚,因感情不睦分居20餘年,目前正在進行離婚訴訟中。廖姓妻子近日向台中地院提吿,指稱陳姓女子長期與他丈夫周男同居,出雙入對、同財共居的行為,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請求法院判陳女應賠償250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台中地院近日駁回廖女之訴,判陳女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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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女以丈夫保單上的受益人欄位認定陳女破壞她的家庭,法院認為證據不足。(示意圖,圖片來源/Unsplash)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書,廖女主張她與周男1995年6月4日結婚,陳女明知周男是有婦之夫,竟仍與他同居。她並稱,周男對她提出惡意離婚訴訟,在訴訟中她才得知陳女早已以周男之妻的身份自居,讓她的精神遭受至深屈辱,認為陳女介入破壞她的家庭,因此向陳女提出250萬元非財產損害賠償。



    對於廖女的主張,陳女則抗辯,周廖兩人的婚姻在婚後隨即生變,原因她不得而知,周男之後離家、與廖女分居20多年,期間並無婚姻生活,如何能說是遭到她破壞?且兩人離婚訴訟尚在進行中,代表他們之間已經沒有情感,也沒有想要維繫婚姻的意願。



    此外,廖女只憑周男在保單上受益人寫了陳女的名字,就認為陳女是破壞她婚姻的人,但她對於被填成受益人毫不知情,且這份保單是在周廖兩人分居15年之後才簽,陳女無奈表示,全部都歸咎在她身上,她實在承受不起。



    法院為求查證陳女與周男是否同居,及周廖兩人結婚後有無共同一起生活經營圓滿婚姻生活之事實,經通知周男到庭作證,惟周男具狀表示有遭廖女提起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告訴,而拒絕證言。



    對於廖女之主張,法院審酌廖女所提出的相關證據,包含保險要保書上以陳女為「受益人」、保險業務員的證詞,及周男目前設籍的土地建物謄本,均難推論陳女有與周男同居的事實存在。



    同時,要保書上周男、保險員登載受益人陳女為「未婚夫妻」、「妻子」、「配偶」等內容,僅是供保險人審核之形式記載,客觀上無法逕為推認陳女有與周男共同生活一處,並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



    台中地院表示,基於上述理由,無法認定陳女有侵害廖女配偶權之事實,因此駁回廖女之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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