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男被控於前年當街猥褻女子,遭華南銀解僱,高院駁回他的復職請求。示意圖。本報繪製
華南商業銀行財富管理部毛姓中階專員,前(2024)年涉嫌在台北捷運忠孝復興站外猥褻倒地醉女,被網友拍下影片瘋傳,華南銀火速開除他。毛男不滿銀行偏信網路貼文,打官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索討華南銀沒付的薪水,一審認為毛男行為雖觀感不佳,但行為時是下班後,判他保住工作。但華南銀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毛男的行為導致華南銀被譏為「猴急銀行」、「性侵銀行」,嚴重損害商譽,改判解僱合法。可上訴。
本案源於2024年,毛男某日晚間下班後與朋友喝酒聚會,他被控於散場時,見女性友人醉倒在地上,竟趴臥到女子身上,還把手伸進對方褲內作出「抽動」手勢。路過民眾上前制止、開始錄影蒐證,但毛男不為所動,反而對路人比了一個「讚」。事後女子沒提告,但華南銀仍收到民眾和行員家屬投訴,經過考核委員會決議記2支大過,予以免職。毛男不滿處分,提告華南銀。
毛男被控趴在醉女身上,還把手伸進對方褲裡作不雅動作。示意圖,非本案當事人。本報繪製
毛男主張,他實際上沒有涉犯性侵或猥褻,華南銀卻沒充分調查,直接以網路輿論進行判斷,並不公平。他認為,事件發生於下班時間,對於華南銀不會造成任何危害,銀行方面沒給他改善的機會、直接解僱他,違反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屬於違法解僱。毛男請求確認他的工作存在,要求華南銀自解僱日起到他復職為止,按月支付他5萬5000元月薪,並提撥勞退金。
一審台北地院指出,事件並非發生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毛男行為縱使觀感不佳,也沒有證據證明與他的職務內容有關,難以認定毛男有損害身為專員的職務信賴基礎。此外,北院認為,華南銀沒考量當事女子有沒有提告、毛男是不是累犯、媒體報導有沒有提告毛男是專員等因素,不先給警告、申誡或調職等處分,直接選擇解僱,也違反比例原則和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判解僱違法。
但華南銀上訴後,二審結果丕變。高院批評,毛男的行為足以讓看到的人產生羞恥或負面觀感,又因為網友查出毛男的姓名、受僱於華南銀等資訊,經過媒體轉載影片後,有民眾到華南銀客戶服務中心投訴,甚至導致華南銀被譏諷為「猴急銀行」、「性侵銀行」,可見毛男的行為嚴重損害華南銀商譽,而且情節重大。
高院民事庭認定毛男行徑產生嚴重負面觀感,喪失華南銀對他的信賴基礎。侯柏青攝
高院指出,毛男雖然主張他的行為是「工作時間外的私人行為」,客觀上看不出他是華南銀的員工,而且檢察官也對他作不起訴處分,沒損及華南銀的商譽。但高院認為,毛男沒考量自身自制能力、過度飲酒,放任自己在公眾場合做這種事,讓社會大眾都得以見聞,屬於可受公評的事,不僅是私生活行為。而且毛男行為是否成立刑事犯罪,則與他有無違反工作規則是兩件事。
高院表示,金控銀行是特許行業,尤其華南銀又有「官股」背景,當然更嚴格要求員工的品行和形象,但毛男明知自己身為專員,竟容許自己做出這種行為,導致民眾投訴,嚴重損害華南銀商譽,情節當然嚴重。況且,記過處分是經歷華南銀多個單位層層簽核,再交由考核委員會表決,可見華南銀對毛男的信賴基礎全盤喪失,依照一般社會通念,實在難以採取解僱以外的懲處,基於公司治理原則,應予尊重。
因此高院認為,華南銀依照《勞基法》及工作規則解僱毛男,於法有據,撤銷原判決並駁回毛男請求。高院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郭顏毓、陪席法官陳容蓉、受命法官楊雅清。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