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2歲童「恩恩」今年4月間感染COVID-19,疑因送醫延誤不幸身亡,恩恩爸認為新北市政府及消防局、衛生局有過失而提出「1元國賠訴訟」,新北市政府國賠事件處理委員會昨(5日)開會後,今天以新聞稿方式宣布,3機關審議後都認定國家賠償不成立。
新北市政府表示,本案經法制局及消防局、衛生局分別召開國家賠償審議會議,委員詳細詢問、審查處理之始末及法令依據,相關單位皆認為認為市府、消防局、衛生局均依當時管制措施積極搶救恩恩,並無怠忽職守,故不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消防局表示,事發當時,恩恩為COVID-19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因發燒超過38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病人。消防局執勤人員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引積極執行救護勤務,並無故意或過失事實。
衛生局則說明,恩恩案發生時適用指揮中心於111年1月1日所修訂之「居家隔離、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衛生局人員於執行職務時均遵循指揮中心規定辦理,並無另訂其他規定。
衛生局並強調,恩恩案發生期間,中央對於COVID-19態度係以「清零」為目標,針對確診者及接觸者須進行相關防疫措施,應由衛生局、衛生所人員透過電話聯繫確認安排。衛生局指出:「經審視送醫歷程,衛生局所屬人員均全力以赴,並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
法制局則表示,恩恩爸主張新北市政府依法為衛生及消防主管機關,未能盡到監督職責,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疫情期間,市府多次召開跨局處應變會議,針對疫情變化滾動式調整防疫措施,並要求衛生及消防單位確保市民生命健康與維護社會安全;基此,難認定新北市府有未盡監督消防局及衛生局之責。
新北市政府強調,恩恩爸請求國家賠償案,經新北市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審議結論,市府已善盡督導之責,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另消防局及衛生局之國家賠償處理小組審議結果,亦分別決議消防局及衛生局執行恩恩緊急就醫流程並無違失之處,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要件不合,無法成立國家賠償。
新北市政府表示,對於恩恩離世感到遺憾及不捨,惟國家賠償申請案仍須依國賠法構成要件及事實依法審議,後續恩恩爸仍可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