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21日預告修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更名為「全民防衛動員法」,增訂在動員階段,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者,得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另於戰時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此修正預告日為14天,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國防部提到,「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自2001年11月14日公布施行,曾於2014、2019年兩次修正施行。為符合達成「動員準備階段」及「動員實施階段」任務目的,增訂動員實施階段組織與權責及任務、動員實施階段徵購、徵用及罰則等規定,預告日為14天,草案仍需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函送立法院審議。
根據「全民防衛動員法」,「動員準備準備階段」是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而「動員實施階段」是指戰事發生、將發生或發生緊急危難時,總統依照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
為因應動員實施階段必要時對媒體管制,草案新增主管機關應對出版事業、廣播電視事業、網際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提供者及新聞從業人員實施必要管制,業者需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動員能量資訊,違者將會被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草案指出,為維護軍事安全及戰事遂行,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的指示,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報導戰爭情勢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並授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會同文化部訂定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對於動員時期不實訊息影響國安與社會安定,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散播有關動員、徵購、徵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對各級政府已開始徵購、徵用、配給、配售之動員物資或固定設施,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若是員工犯有上述罪刑,企業連帶也要科以500萬元以下罰金。
草案增訂,動員實施時期,受徵用之人員或受徵用物資的操作人員,無故未依時向指定地點報到;或不配合提供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的必要資訊、文件,以及未經許可毀損、變更其狀態者,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處700萬元以下罰金;若企業員工執行業務犯有上述之罪,企業連帶科以7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