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示意圖。本報繪製
曾在彰化縣某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任職的陳姓醫師,任職期間涉嫌與長年從事兩岸器官移植服務、地下通匯業者合謀,仲介至少10位國人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高額的費用,總計不法所得達2037萬元,而多數病患在器官移植後的存活時間僅有2、3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敗而不治或回國後一周內即過世,彰化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姓醫師涉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並求處6年徒刑,其餘4名被告各求應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沒收全部不法所得合計2037萬元。
2022年3月間,彰化地檢署日前接獲民眾檢舉,指陳姓醫師涉嫌與某生物科技公司黃姓負責人、某企業公司楊姓負責人、長年從事兩岸器官移植服務的林姓負責人及洪姓地下通匯業者共謀,仲介國人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高額的仲介費用,立即分案指派檢察官陳顗安揮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
專案小組查出,這名陳姓醫師在2008年間就曾經因為違法移植器官遭送懲戒,沒想到未因此事悔改仍繼續違法行為,黃、楊、林等人共謀,自2016年至2019年間,陸續仲介國人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陳姓醫師還指示謝姓護理師,前往中國教導病患術後照護事宜,另外陳男等人在收取高額的仲介費後,再透過洪姓地下通匯業者,以地下匯兌方式,與中國醫師朋分費用。
專案小組發現,陳姓醫師在台灣看診時,得知病患有肝臟或腎臟移植需求後,就請病患與黃姓負責人商談「肝臟供體費」約35萬元至40萬元人民幣、「腎臟供體費」約20萬元人民幣、術後照護醫療、大陸地區醫師報酬、食宿交通等移植相關費用,合計每名病患肝臟移植總計需費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至750 萬元,腎臟移植總計需花費300萬元至350萬元不等。
黃姓負責人在收取費用後,再透過楊姓負責人聯繫病患與青島大學附設醫院醫師,前往中國山東省青島市醫院進行肝臟與腎臟移植手術,手術期間,陳姓醫師還前往中國協助指導照護事宜。此外,陳姓醫師也以此相同模式與林姓負責人合謀仲介國人前往中國湖南省長沙市醫院進行肝臟與腎臟移植。總計仲介人數共有10人,不法所得達2037萬元。
專案小組在偵辦過程中還發現,多數病患在器官移植後的存活時間僅有2、3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敗而不治或回國後一周內即過世的情形。
檢察官陳顗安指出,器官移植為醫學的精密技術,而器官移植於學術及臨床上的諸多重大突破,歸功於致力於人類健康的專家的投入、無數的無償器官捐贈者及其家屬的慷慨無私及眾多護理人員之努力,故器官移植不止是單純救命的醫療技術,更是人類跨界、甚至跨種族團結的光輝象徵。然因相較於器官移植之大量需求,器官來源短缺,從而販運人口做為器官來源之用,以及富裕國家的病人旅遊到海外從窮人身上購得器官,已成為國際間矚目之議題。
世界各國於2008年4月間草擬並公告「伊斯坦堡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stanbul),於宣言中制訂器官移植原則,包括:「無償捐贈原則」即:器官的提供與取得,均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平等原則」即:用以移植的器官應平等分配給國內適合的受贈者,不應受贈者的性別、種族、宗教或社經地位而受影響、「器官移植商業化禁止原則」即:因器官移植的商業化,是以貧窮、弱勢的捐贈者為對象,因此導致無情的不平等、不正義且違反人性尊嚴,應遭到禁止。
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於2015年修法時,遵守上開無償原則,於該法第12條立法理由中,明文採納「伊斯坦堡宣言」及世界衛生組織的倫理政策與指導原則。2015年 7月1日修正公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並將「獲取對價而仲介安排提供器官以進行移植」的行為,從行政罰提升為構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檢察官認為陳姓醫師等5人涉嫌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規定而犯同條例第16條第1項罪嫌,另外洪姓地下匯兌業者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非法辦理匯兌業務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考量陳姓醫師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破壞器官無償捐贈的普世基本原則及我國的國際形象,情節重大,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餘4名被告均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沒全部不法所得合計2037萬元。
另外,謝姓護理師因協助照護病患獲得報酬,檢察官諭知緩起訴,條件是向公庫支付110萬元。另外陳姓醫師雖然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270萬元,未繳回的犯罪所得1212萬元,為避免其坐享犯罪所得,已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財產並獲准查扣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