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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管教小孩有無懲戒權 《民法》修正禁止「身心暴力」

    2024-11-28 15:33 / 作者 呂志明
    法務部外觀。呂志明攝
    我國《民法》1085條中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的藉口,為符合聯合國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相關規定,法務部提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拿掉懲戒2字,明定父母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而這個修正草案,在今(11/28)日經行政院會審查通過。

    依照維基百科記載,《兒童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是一項有關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89年11月20日的會議上通過該有關議案,1990年9月2日生效,適用於全世界的兒童,即18歲以下的所有人,其中的四大基本原則在於維護兒童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受保護權利。是首條具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目前共有196個締約國,得到絕大部份聯合國成員國承認,截止至2022年,當中只有美國沒有加入。

    我國《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修正草案」。

    當法務部著手進行修法時,外界曾質疑是否會剝奪父母的管教權,為此法務部曾詳細說明為何要修正這個條文,主要在於原來的《民法》1085條提到父母在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子女,基於《民法》主管機關立場,不認為這個法條可以給予父母對子女有暴力行為的規定,但的確有些家暴訴訟案件,在訴訟當中,父母以1085條來主張其暴力行為的合法性。

    因此在《兒童權力公約》的相關討論中,就希望《民法》是否可以做一些調整,其中第19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一的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忽視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

    另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在2022年提出《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中提到,「我國現行《民法》第1084、1085條仍保有父母有保護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及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之規定,實與我國社會民情有關。鑑於《兒童權利公約》己國內法化,並參酌日、韓立法經驗,國家人權委員會(NHRC)認為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

    另一方面,在《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分工會議中也決議,檢討《民法》1085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將49條中提到「身心虐待」比照CRC所例示之不當對待行為,作更細緻的區分,釐清其範疇。

    法務部指出,在這個氛圍下,《民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開始著手進行修法,同時參考各國的情形,像日本,在2022年12月10日修正其《民法》第821條,「行使親權者,依前條規定提供監護、教育時,應尊重兒童之人格,並考慮兒童之年齡及發育程度,不得體罰或做任何其他對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產生不利影響的事情。

    韓國則在2021年1月8日,直接刪除《民法》915條規定「親權者為保護或教養其子女,可行必要之懲戒,及在法院許可下,委託教化或矯正機關。

    法國在2019年7月12日修正《民法》第371-1條「親權之行使不得訴諸身體或心理暴力」。德國則在2000年11月8日修正《民法》第1631條「子女有要求無暴力教養之權利,不得對其施加體罰、精神傷害和其他侮辱性之措施。

    由於已有相關國家修法的體例,法務部在修法時參考這些國家,同時考量我國《民法》1085條是接續1084條,所以認為父母對於子女還是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只是在方法上,不能採取對身心的暴力行為,在邀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開會討論後,採取多數意見,以不刪除改以修正方式進行。

    法務部表示,本次修正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的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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